1、考生问:工厂应该怎么处理职工失踪事件呢? 在民法里有一个案件是一个职工出差时失踪,工厂一直在照发工资、奖金,厂里应该怎么解决这个事情。 李教授答:在民法里我们经常讲这么一个案例,一个职工有单位派他出差,结果一去不复返,家属找到厂里,向领导要人,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领导没有办法,只好答应工资照发,奖金照拿。结果好几年人回不来,工资奖金就这么拿下去,有一年我讲律考时,某一个铁路局的同志讲,他们单位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头,退休以后,有一天坐火车到外地,走失了,结果家里的人继续用厂里领退休金的银行卡,每月领退休金一次,厂领导就问能不能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我问过搞劳动法的专家,他们说这个问题按照劳动法是完全可以解决的,而且我们关键在法律上,关于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顺序问题。对于宣告死亡才有所谓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所以工厂完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解决此问题。
2、考生问:申请宣告失踪是否没有顺序限制。 在民法通则的解释中,规定了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申请宣告失踪是否没有顺序限制。 李教授答:申请宣告失踪没有明确的顺序限制,从申请宣告的目的来看,一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二是为了清偿债务。所以亲等较远的人或者其他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要求宣告失踪时如果亲等较近的人不同意,如果是还债问题,还了债自然就不要求宣告失踪,反过来讲,不还债,只能设一个财产代管人替还债。
3、考生问:关于合伙 我认为教材中对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不是很合理,个人合伙是民事合伙,合伙企业是商事合伙,可是个人合伙一般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为什么不是商事行为? 李教授答:所谓商事法律行为,就是指盈利为目的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间规定的是民事合伙,而合伙企业法中间规定的是商事合伙,这里面强调他的民事和商事不是说盈利不盈利,而是强调它是不是经过商事登记,简单地说民事合伙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而商事合伙必须要经过工商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
4、考生问: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时,哪个时间算当事人的死亡时间? 李教授答:首先要明白,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而任何法律上的推定都是可以被反证所推翻的,所以如果你已经有了确凿的死亡时间,当然应当以自然死亡的时间为准。如果你没有确凿的自然死亡的时间当然应当以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准。仅仅是知道他不是被宣告死亡的那一天死的,还得以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准。
5、考生问:关于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影楼是否应该退钱。 有人在婚礼纱摄影楼请了一名摄像师在婚礼当天拍照,当时约定总费用350元,赠送剪辑好的VCD一张,预付订金100元,结果去看的VCD的时候,发现制作水平好差,剪辑的也不好,他表示不要录像带和碟子,结果影楼不愿退钱,也不愿意将原录像带给他。我认为这件事情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楼应该将预付款100元退回。不知道这种想法对不对 李教授答:本身案例给定的条件伸缩性太大,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影楼当然应该退钱。但是,约定费用350元,预付定金100元,拍好以后认为水平太差,顾客表示不要录像带,关于这个问题,原来是如何约定问题中没有说清楚,而且什么叫好什么叫不好都应当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却不符合约定,当然应当退钱。如果原来约定,效果不好可以不交钱,但不退定金的话,就可以依约定。
6、考生问: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的概念有点模糊请李老师明释 李教授答:所谓平等的民事主体,实际是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所谓私法关系的主体,而所谓不平等的主体,就是指各种公法的主体。
7、考生问:大奖归谁? 学校赞助一节目,晚会给学校留了几个座位,结果一老师获得摇奖机会,中大奖,归谁? 李教授答:大奖归老师。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是老师来代表学校抽奖,那么老师抽到奖就归老师。
8、考生问:打手式算默示吗? 李教授答:打手式算默示,但要注意默示里有两种,一种是以作为的形式,比如打手式,来表示自己的内心意思,比如在期货或股票买卖以及在拍卖中的举手举牌都算是默式。
9、考生问:关于表见代理 在表见代理中,有一段话:"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常构成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依据。不过对此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理解为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可是我看49条的条文,没看出这种意思,请问是否引用错了? 李教授答:合同法49条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行为,都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这就叫表见代理。行为人和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往往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所以就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人,应当说书上没有引用错,但是劳动雇佣关系也可以按照雇主的转承责任。让他承担责任,不一定都是表见代理。
10、考生问:关于时效中止的问题 在时效中止的规定中,如当事人双方存在夫妻关系时,夫妻之间虽然权利并无困难但因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的信赖关系,肯定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多不计较,故基于论理考虑,通常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变是时效中止的事由。还有代理关系的存在,也认为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李教授答:这是理论上说法,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1、考生问: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吗? 李教授答:有继承权。因为规定所说的是晚辈直系血亲,在我国继子女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
12、考生问:关于案例的解决方案 在物权这一章里举了一个干部与农民的房屋的纠纷,这个案子应该怎样处理呢? 李教授答:按照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即使房产局办理的物权证上所记载的所有权的状况与实际的权利状况不相符,对于善意取得该权利的人也没有影响。
13、考生问:关于单位作为监护人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有财产但不足以赔偿,而监护人是单位的应如何赔偿?即《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应如何理解? 李教授答:除外,目前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单位不可能被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说到底监护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14、考生问:关于《担保法》有关的法条请教授解惑 李教授您好!能够得到您的指点将不胜荣幸。 请问:〈担保法解释〉第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人归属一人,该财产所有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我不明白指的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能否举例说明? 谢谢! 李教授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登记还是不登记的问题,因为不登记的所谓在先的抵押,如果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实践中举证非常困难,也容易造假,所以一般都认为只要经过登记的在先的抵押才具有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你问的这个例子,实际上是说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通过了某咱法律关系,已经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
15、考生问:民法58条与合同54条如何区别? 民法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行为也属民事行为,民法规定为无效行为,而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或可变更行为,应如何采用呢? 李教授答: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无效民示行为的范围,划的比较宽,而在合同法中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种修正,缩小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而规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只要没有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就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从法律上来讲,民事通则适用于全部民事法律关系。而合同法仅仅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在实际经济社会中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是较少的,所以可以理解为凡是合同中的民事行为,没有直接损害国家利益,一般都不认定为无效。而把撤销和变更的权利给了受害的一方当事人。
16、考生问:合伙期间的财产是不是共同共有财产 在李显东老师的讲义里说;合伙期间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财产.可是在指定用书里是这样说的;合伙人出资究竟仍归出资人个人所有还是直接构成共有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P22页,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合伙人出资对内部是否构成共有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 而对于合伙人外部来讲,它就是共有财产. 请指证,谢谢. 李教授答: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如果讲义里写成了合伙期间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财产,肯定这种表达不准确。是整理时的失误,特致歉意!
17、考生问:还是共有财产问题....如何分割? 李老师讲议里讲;家庭财产的共有人是所有的家庭成员,那么有这样一个例子;一家三中人,夫妻和三岁的儿子,家里共有财产20万,夫妻如果离婚,问这20万怎么分?按其学说,是不是儿子也应该分得一分财产?如按婚姻法原理儿子是不分财产的. 谢谢解答. 李教授答:关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中有争议,那么实际分割应当是没有问题,不但儿子应当分得一份财产,而且应当分得一份足以保证他健康成长和接受教育的财产,哪个婚姻法里规定说儿子就不分财产,只不过他是按照家庭财产的共有人来分得财产还是作为未成年人要求抚养的财产。
18、考生问:请问李老师,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卖方送货或代办运输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何时转移. 李教授答:在买卖约定合同中,如果约定卖方送货当然货物送到顾客手中时才算财产所有权,如果约定代办运输的,标的物送到运送人手中时,财产所有权就算转移,风险转移的时间除非另有约定,一般都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致的。
19、考生问:企业财产可以集合抵押,请问这个集合抵押是什么意思? 李教授答:这个所谓集合抵押,就是把企业的所有财产作一个总的估价,以其全部价值作一个整体性的抵押,到时要拍卖就拍卖企业财产。
20、考生问:关于法定代理权的丧失 如未成年人被收养,其生父母的法定代理权是否丧失。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权的丧失,并未规定这种情况。如果选择题有这一题肢,该不该选。 李教授答:如果未成年人被收养,其生父母的法定代理权当然丧失。
21、考生问:特定物风险转移 单车放在商店被盗与牛买后放在卖方时被雷击该标的物都是特定物该风险由谁来承担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李教授答:某人在商店选中一辆单车后,已经付款,约定第二天提货,结果夜间单车被盗,此时虽然按照拟制交付,可以认为是单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买受人的手里,那么毁损灭失的风险当然转移到了买受人的手里。但是,商店既然给人保管单车,就负有保管责任,丢了难道能不赔吗?某甲是卖牛的,某乙是买牛的,某乙在某甲的一群牛里选中了一头牛,这叫种类物的特定化,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某乙向某甲交付了定金,但某甲没有向某乙交付牛,在等待某乙来提货期间,牛被雷击中,财产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既然没有转移,当然风险由卖牛的人承担。
22、考生问:关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 教授您好! 按教材规定原始取得不依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物权.请问法定继承、善意取得属于那种取得方式? 谢谢! 李教授答:法定继承和善意取得都是继受取得。
23、考生问: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的确定,在司法解释中有: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没有看到过有关"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的法条,请李教授解释您教材中的说法,特别是"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的法条在哪。谢谢。 李教授答:这是民事诉讼法的问题,法条记不清了,是民法学界的通说。
24、考生问:关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司法解释规定的非常清楚,指定用书中有一句"通说认为:...."似乎有道理,但与法条向背。是否有误导考生之嫌疑。请李教授发表您的高见,引起考生的高度注意! 李教授答:司法解释也是人定的,这次人大上有人说司法解释谁来解释,作者已经说明是通说,不是条文。何谓误导之嫌,当然一般答题应以法条和指定教材为准。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反正我说了不算。
25、考生问:关于无过错责任 教授您好! 辅导中讲:无过错,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又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原则.请问,如果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呢?我们这的基层法院就正在受理着这样一起案子,一位农民在另一位农民承包的鱼塘钓鱼,由于甩鱼竿时正好甩到高压线上不幸身亡.经查电业局的高压线完全符合安全的高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处理? 谢谢! 李教授答:你这个例子里并不是故意而是过失。
26、考生问:关于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李教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应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而在指定教材中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订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我认为这种说法不正确.这样理解对吗?若在考题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办? 李教授答:这是法理问题,不是民法问题。
27、考生问:不是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吗? 李教授答: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以后肯定不会有违约责任,但是没有违约责任难道还不能有缔约责任吗?
28、考生问:关于意思表示 请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意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为什么? 李教授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意思表示当然不真实。那么在恶意串通中的双方当然是真实的,被损害利益的人的意思当然是不真实的。
29、考生问:诉讼时效 如果有一案,王某将其所有的一间房屋借予李某居住,有书面约定两年归还。但两年后李某继续居住该房屋,王某也未提出还房的要求。十年后,王某去世,其子要求李某归还房屋未果,诉诸法院,但李某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答辩。李某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产。 李教授答: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取得时效权来解决,不是诉讼时效问题。
30、考生问:陈某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最近我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个报导:一个小学生陈某在早读课上口渴,于是让隔排坐的同学李某递给他一瓶矿泉水,李某顺手将水瓶扔向陈某,结果陈某没接住,水瓶打到另一同学头部,使该同学受伤住院。受伤者起诉到法院,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和学校承担次要责任。我不明白陈某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教授答:我也不明白,你根本没把题说清楚。可能是按公平原则,也可能是按过错原则,但绝不是无过错原则。
31、考生问:关于代位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26条,是否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即使是已形成抚养关系的)都没有代位继承权? 李教授答:你理解的意思恰恰相反,你再把法条反复多读几遍,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谁说不能
32、考生问:请问: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李教授答:对于民事关系来讲,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民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呢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在民事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3、考生问:关于没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李教授答: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从合同签定之日起,目前我们感到两年的时间太短,不是起算的时间不对,而是诉讼时效期间太短。
34、考生问:公司中若行政部门对外签订公司产品销售协议,盖部门章而非公司合同章,协议是否有效,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李教授答:看他盖的是哪个部门,如果用的是合同专用章,那当然有效,如果用的是职能部门的章,那就看合同履行了没有,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业已履行,当然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就发生争议,情况比较复杂,公司可以承担雇员的转承责任,也可能承担表见代理责任。如果相对人有过错的,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35、考生问: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是否看有没有登记 李教授答:大致如此。
36、考生问:受害人过错,能对抗所有的特殊侵权吗? 教材中讲到特殊侵权的免责条件有出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等几种因素,是否这几种因素可以对抗所有的特殊侵权?谢谢解答。 李教授答:这个题目比较复杂,比如说高度危险责任,它就是无过错责任,是我们讲的特殊侵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它根本不管受害人的过错。
37、考生问:过错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侵权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判断过错该以什么为标准?如这样一个案例:甲在电影院过道里丢了块香蕉皮,乙在寻找自己的座位时踩上香蕉皮,跌了一跤受了伤。在这个案例中,甲被认为是有过错。为什么? 李教授答:过错的标准是: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甲在电影院里扔香蕉皮,他应当注意,他也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所以有过错。
38、考生问:被宣告死亡后的人出现后的财产返还? 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半年生还。法院根据本人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妻已另嫁,曾取得遗产房屋一间;甲父、甲子也分别分得遗产价值4000元、3000元。现甲请求返还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性的应是: A、甲妻之一间房间可不返还; B、甲之这3000元中有辆自行车,现被盗,价值200元,可不返还; C、甲父之4000元中有一彩电,由李某以1800元购得,李某可不予返还; D、甲之之3000元应予全部返还; 请问为何A答案不正确?THANKS 李教授答不正确,他的返还仅以现存利益为限。没有全部返还之说。
39、考生问:合伙负责人的效力行为 在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中规定:"合伙人的代表人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请问如果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合伙人的负责人或代表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行为? 李教授答:民事诉讼法的问题请民诉老师回答,以免无答。
40、考生问:民事行为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是怎样的? 李教授答:期限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法律事实。期限是一种将来肯定会发生的事实,且无法恶意促成或阻止,故相对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要简单一些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作为条件的事实将来也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但作为期限的事实是肯定要发生的,故期限是一种能够为当事人所预期的确定的事实。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却是当事人不可预知的。条件是确定的事实,故在法律行为中,对确定的事实只附期限,而不必附条件。
41、考生问:请谈谈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责任竟合 不当得利后,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问题.如不当得利之人失去了对不当得利之财的占有或控制,是否应返还该财产? 李教授答:按照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42、考生问:侵权之债是债的一种,那么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适用与物权法中的侵权行为法还是债法.那么侵权行为发与债法的分界线又在哪里呢?在我国<民法通则>里,是将二者在"民事责任"一章中笼统规范的,从理论上如何划分? 李教授答:RE: 侵权之债是债的一种,那么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适用与物权法中的侵权行为法还是债法.那么侵权行为发与债法的分界线又在哪里呢?在我国<民法通则>里,是将二者在民事责任有三种,第一种就是狭义的侵权责任,也就是所谓损害赔偿之债,第二种是违约责任,第三种叫法定责任。比如说保险公司在出险以后,对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责任,既没有违约又没有侵权,就是法定责任。
43、考生问:婴儿在刚出生后咋会有行为能力?? 婴儿在刚出生后咋会有行为能力?? 李教授答:是权利能力吧!
44、考生问: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终止时消灭,单染不能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这个判断为啥是错 李教授答:可能是印刷错误。
45、考生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9年的一项单项选择题中:甲乙两家积压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2米。某日,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琢伤,甲家为此花费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为什么是A;我认为在本案中甲家应当承担未看管好自己小孩子的责任; 李教授答:能飞过两米高的院墙的公鸡已经不是公鸡是老鹰。
46、考生问: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 1998年的考题: 王某有一子,系初中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顺与同学刘某发生口角,追打刘某,致使刘某摔伤,共花去医药费4800元。这一费用应由谁承担? A、由王某承担; B、由学校承担; C、主要由王某承担,学校若有过错,可责令学校给予适当赔偿; D、主要由学校承担,王某若有过错,可责令王某给予适当赔偿; 为什么答案选择A,按民法通则意见160条,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面对类似的考题,考生应当如何辩析? 李教授答:是法律的规定,他父亲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损害,要承担主要责任。 47、考生问: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成立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这一判断为啥是错的 李教授答:是成就不是成立。
48、考生问:关于"监护" "监护"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责任),或者既是权利又同时是义务?谢谢 李教授答:在中国亲权的内容是包含在监护中间的,所以在监护制度中间,既有权利又有义务。
49、考生问:民法通则122条的归责原则 请问:民法122条关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侵权责任采取的是什么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公安人员抓捕歹徒时践踏了农民的菜地应不应该赔偿?(今日说法的案例,嘉宾贺卫方认为应赔,我认为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作为抗辨理由;而且如果适用严格责任归责仿佛不合情合理) 多谢! 李教授答:贺卫方说的对,应该赔偿,对这个公安人员本身来讲,可以是紧急避险,但是就公安机关而言,这是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老百姓造成的损害,按照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赠能行吗?
50、考生问:死者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适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对于死者肖像的保护能否成为对抗此条规定的理由?或者说死者有没有肖像权? 还有著作权里对作者死后50年的保护属于什么权力的保护?谢谢!! 李教授答:有人讲,继承就是把死者生前的权力转移给了他活着的亲属,所以死者的肖像权既有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问题,更多的保护的是活着的人的利益吧!
51、考生问:10岁小学生课下玩耍摔伤校方有无责任? 李老师:您好! 一小学三年级学生(男)在课间休息时,与其他同学互相追逐玩耍,不慎滑倒摔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请问学校应当负担赔偿责任吗? 恭请回答。谢谢! 李教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学校负有临时监护义务,所以学校只承担适当的责任。
52、考生问:相邻关系 李老师在此节中提出"相邻环保关系",可是民法通则对此并未予以作出任何规定,请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该如何理解。 李教授答:不能说我国民法中没有任何规定,只能说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太明确,特别是环保法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特殊优于一般,所以优先适用环保法。
53、考生问:李老师,请问企业的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有什么区别?您认为怎样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国家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更好地行使财产所有权?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又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李教授答:第一,企业经营权是他物权,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怎样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从民法上讲,必须承认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最后问题不是民法问题,是经济学问题。
54、考生问:一道有疑惑的题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的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为ABC,为什么没有D 李教授答:质权是他物权。
55、考生问:李老师您好,有几个问题请教您.1.甲立下遗嘱指明将房屋赠与乙,并附说明生效时间以甲死亡时间为准,该遗嘱是A附条件的.B附期限的.或是二者都是,或二者都不是.2.甲委托乙整理书稿.甲委托乙银行为他结算.这两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吗?如不构成原因是什么?3.1998年3月10日孙从李处借得2000元双方未议定还款日期.5月10日李要求孙在5月31日前一次还清.但孙未还.李行使的诉讼时效是从5月11日算还是6月1日算起. 李教授答:他不是附条件的,因为他是附无确定期限的。
56、考生问:李老师您好.1.甲医院为乙进行整容获得成功,为宣传将其裸体照片展于橱窗,这侵犯乙的隐私权,肖像权,若在健康权和名誉权中要再选一个应该选哪个.2.所有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索原物的情况1)原物由非法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支付价金.(2)原物由拾得人无偿转让善意第三人,原物灭失. 李教授答:如果要选一个就是名誉权,中国人认为不穿衣服是不名誉的事情。
57、考生问:请问李老师,怎样理解形成权? 李教授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的权利。故又称能为权、变动权、变更权。形成权按作用又分为: 1、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 2、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 3、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 形成权的特点是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能使已成立的民事关系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来成立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58、考生问:骨灰算遗产吗? 李教授答:骨灰肯定是物,愿意继承就是遗产,不愿意可以抛弃。
59、考生问:17岁中学生请客吃饭花费500元家长在前不知情的能否拒付款? 李教授答:如果是用现金消费,恐怕难以拒付。因为我们国家也没有规定吃饭前先查身份证,如果要是签定书面合同预定酒席,酒店肯定负有审查定约人的定约能力的义务。家长当然可以拒付。
60、考生问:请教一个代理方面的问题 李教授您好,请教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的不承认"隐名代理"和《合同法》的承认"隐名代理 ",若在律考中出现此类题应如何解答?此类题以何种形式出现在试卷中较多? 李教授答:民法通则没规定隐名代理,是当时处于商品经济初期的必然反映,合同法承认隐名代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律考中出现此类题,一定要注意特殊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
61、考生问: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的比较 在我国的民法中,我国的〈合同法〉在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方面对〈民法通则〉有何重大突破,其意义何在? 李教授答:对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辨权,后履行抗辨权等都是突破,其义何在实际上对合同法中间的许多具体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对整个民法,特别是民法总则部分的修改和完善,所以在律考中要想学好合同法,必须精通法律行为的理论,反过来,学好了合同法,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行为的理论。
62、考生问: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有何区别? 李教授答: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是:债权的内容是请求权而物权的内容是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两者的法律明显效力不同。并存性不同。物权有优先的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债权反映着动态的财产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立采取任意主义;债权的客体或标的是给付;且有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