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相等权,自保权,统辖权)
国家的统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的统辖权
(1)属地统辖;
(2)属人统辖;
(3)保护性统辖(依据两个条件:外国人在疆域外的行为损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严重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矩之罪过或规矩应处必定惩罚以上的罪过,该行为依据行为地法令相同构成应处惩罚的罪过;完成的两种方法: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逮捕和统辖,国家间的引渡)
(4)普通性统辖,战役罪、损坏平和罪、违背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施行酷刑、航空器绑架。
2.统辖权的抵触和处理
A.国内立法中选用多种统辖权相互配合拟定抵触适用规矩。
B.经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统辖权或和谐统辖权抵触,包括建立有关国家专属统辖权。
C.经过有关国家间的洽谈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明确规矩不得豁免的状况在外,如前述的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