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归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令资历。
自然人国籍的活跃抵触的处理:
(1)一个是内国,另一是外国,以内国国籍为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终获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居处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络的国籍为准如瑞士;
(3)不差异内国或外国国籍,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络的国籍为准。
我国规则,有两层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居处或许与其有最密切联络的国家的法令为本王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沉抵触的处理:
我国,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久居王法令;未久居的,适用其居处地王法令。
2.自然人的居处
自然人居处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寓居地为居处,常常寓居地与居处不共同的,常常寓居地视为居处。
自然人居处的活跃抵触的处理: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居处,以当事人在内国的居处为其居处,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居处,一起获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络者为其居处,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居处为其居处的,居处异时获得,一般以最终获得的居处为其居处。
我国,当事人有几个居处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联络有最密切联络的居处为居处。
自然人居处的消沉抵触的处理:
我国,当事人居处不明或许不能确认的,以其常常寓居地为居处。
3.自然人的居所
一个人在必定时刻内寓居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