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A、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子、地下管道、树木、水沟等。定作物虽与土地连接,但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故属独立之物;
B、附着物是依靠于不动产且别离后不能发挥功效的物,如霓虹灯、空调、浮雕、挂橱等。附着物虽能独立存在,但却需依靠不动产才干运用或发挥功效。
(2)差异的法令含义
A、确认法令的适用。
产业一切权依标的物类型差异为不动产一切权与动产一切权,并选用不同的权力变化准则。定着物因固定于土地,所以适用不动产法令,定着物一切权为不动产一切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定见》第186条规则: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隶属设备为不动产。而附着物,则要视与不动产的连接程度和法令规则,别离确认为动产或不动产。例如窗式空调、挂橱等可作为动产,而电梯、墙上浮雕就可适用不动产法令。
B、获得一切权方法不同。
不动产一切权,准则上以挂号为变化的公示,故乡地一切人不得以添附方法原始获得适用不动产法令的定着物或附着物的一切权。而关于适用动产法令的附着物,所附不动产的一切权人可依原始获得,获得附着物的一切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定见》第86条中规则,附着物不能撤除的,能够折价归一切权人。